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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 时间:2006-12-31 来源:竞报 | 【网友评论】【打印】 |
近日,首例涉及卡拉OK功能DVD机生产者侵犯词曲著作权的案件在二中院一审宣判。卡拉歌王DVD机的生产者———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及销售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通州商城被判停止制造、销售涉案DVD机,新科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及因诉讼支出的费用1.6万元。
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经授权取得涉案《一夕爱》、《与爱情有关》、《别来无恙》、《心火》等四首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属权利。2006年8月3日,原告自被告国美公司通州商城购买到由新科公司生产的新科卡拉歌王DVD机一台。经查,其中未经许可使用了涉案的四首音乐作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4万元。
二中院认为,新科公司未经词曲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原告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涉案音乐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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